(2014)安执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许良溪与杨金枝、李江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良溪,杨金枝,李江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1101号申请执行人许良溪,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杨金枝,男,195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李江河,男,197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良溪与被执行人杨金枝、李江河民间借贷纠纷的(2013)安民初字第513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许良溪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金枝、李江河支付欠款30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6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代垫受理费275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杨金枝、李江河在银行查无存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5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黄全胜审判员 陈进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林美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