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临执字第16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孙镇、孙庆波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镇,孙庆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临执字第16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镇,男,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孙庆波,男,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申请执行人孙镇申请执行孙庆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临民初字第16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3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被执行人3350元,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09)临民初字第1624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永军审 判 员  王惠玲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