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钟法执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屈恩致与钟山县宏鑫矿业有限公司关于工伤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恩致,钟山县宏鑫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钟法执字第293号申请执行人:屈恩致。被执行人:钟山县宏鑫矿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屈恩致与钟山县宏鑫矿业有限公司关于工伤待遇纠纷一案,依据钟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钟劳人仲案字(2013)27号仲裁裁决书,钟山县宏鑫矿业有限公司应给付屈恩致137384.6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钟法执字第2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海田审 判 员 邓有光代理审判员 廖保书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陶 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