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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民申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陈玉娣与李亮不当得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民申字第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陈玉娣,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罗湖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李亮,身份证住址安徽省临泉县。再审申请人陈玉娣因与被申请人李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11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玉娣申请再审称,本案一、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关于驳回申请人起诉的处理不当,因对所冻结账号内资金的扣划权由法院行使,故本案应按不当得利进行判决处理。特提出申请,请求予以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本案涉嫌电话诈骗刑事犯罪,申请人陈玉娣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且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畴,申请人应当另行法律途径解决;又根据本案相关证据材料,本案所涉账号所有人并非申请人陈玉娣本人,故陈玉娣并非本案的适格原告。因此,本案一、二审裁定驳回陈玉娣的起诉,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均无错误,所作的处理亦无不当。综上,陈玉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玉娣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汪 洪审 判 员  昝龙应代理审判员  唐林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