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7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王淑英与王余良、李连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英,王余良,李连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7056号原告:王淑英,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陈雪峰,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余良,男,汉族。被告:李连习,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英诉被告王余良、李连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淑英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淑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淑英承担。审判员 单翠侠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孙建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