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7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王淑英与王余良、李连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英,王余良,李连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7056号原告:王淑英,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陈雪峰,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余良,男,汉族。被告:李连习,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英诉被告王余良、李连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淑英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淑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淑英承担。审判员  单翠侠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孙建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