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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行审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诸暨市国土资源局与浙江八达建设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诸暨市国土资源局,浙江八达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绍诸行审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诸暨市东二路53号。法定代表人周国忠,局长。被执行人浙江八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友谊路138号。法定代表人王昌培。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浙江八达建设有限公司作出的诸土资监罚(2014)206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诸暨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诸土资监罚(2014)206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浙江八达建设有限公司从2013年4月份开始,擅自在诸暨市枫桥镇海角村土名叫永宁水库安置区建道路,属未经批准非法用地的行为,决定对被执行人浙江八达建设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和罚款等处罚。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当事人为“浙江八达建设有限公司”,但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载明的机构名称为“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故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诸土资监罚(2014)206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确定的处罚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诸暨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诸土资监罚(2014)2061号行政处罚决定不予执行。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吴 行审判员 冯少亮审判员 何玲萍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耀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