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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徐平生、黄蓉华与何明春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平生,黄蓉华,何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营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徐平生。申请执行人黄蓉华。被执行人何明春。申请执行人徐平生、黄蓉华与被执行人何明春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营民初字第13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何明春所有的位于营山县纸市上街房屋的房屋产权变更给徐平生、黄蓉华,将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给徐平生、黄蓉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清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