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民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徐胜与李新华、施亚萍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胜,李新华,施亚萍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民初字第00005号原告徐胜。被告李新华。被告施亚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胜与被告李新华、施亚萍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胜未在本院通知的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蔡中中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陆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