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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民调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民调初字第234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晋伟,安阳市北关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北关区曙光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甲,男,汉族。被告李某乙,男,汉族。被告李某丙,男,汉族。被告李某丁,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书臣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庆生代理审判员  陈新玲人民陪审员  刘燕燕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