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一初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代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0168号原告:代某某委托代理人:孙福德,系宽甸满族自治县牛毛坞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康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