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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一初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代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0168号原告:代某某委托代理人:孙福德,系宽甸满族自治县牛毛坞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康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