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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纳溪民初字第2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与赵英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赵英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纳溪民初字第2309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江阳北路1号。负责人张兵。被告赵英,女,生于1979年8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与被告赵英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赵英的起诉。审判员 成 英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易正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