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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县行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高怀礼与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怀礼,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邯县行初字第12号原告高怀礼。被告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原告高怀礼不服被告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注销原告冀D×××××车辆信息的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怀礼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高怀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怀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高怀礼减半负担。审 判 长  李晓敏代理审判员  张红超人民陪审员  杜勇霖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裴梓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