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县行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高怀礼与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怀礼,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邯县行初字第12号原告高怀礼。被告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原告高怀礼不服被告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注销原告冀D×××××车辆信息的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怀礼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高怀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怀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高怀礼减半负担。审 判 长 李晓敏代理审判员 张红超人民陪审员 杜勇霖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裴梓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