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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民初字第2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定州市路通穿越非开挖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亚平振安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州市路通穿越非开挖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亚平振安建筑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2119号原告定州市路通穿越非开挖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光阳,该公司经理。被告北京亚平振安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振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定州市路通穿越非开挖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亚平振安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 朝审判员 安丽萍审判员 赵景强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陈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