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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舒刑附民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白殿芬与张建波、张建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殿芬,张建波,张建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舒刑附民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白殿芬,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张建波,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张建友,住吉林省舒兰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31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于吉林市某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白殿芬与被执行人张建波、张建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2014)舒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建波、张建友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舒兰市��民法院2014)舒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启动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玉成审判员  李远和审判员  徐长海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鳕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