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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3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崔松波与葛孝全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松波,葛孝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340-1号原告崔松波。被告葛孝全。本院受理的原告崔松波与被告葛孝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葛孝全名下的鲁V×××××和鲁G×××××号轿车二辆。查封自2015年1月5日起至2016年1月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储民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全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