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马某甲、马某乙与马某丙、马某丁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036号原告马某甲。原告马某乙。被告马某丙。被告马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马某乙诉被告马某丙、马某丁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甲、马某乙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甲、马某乙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马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70元,减半收取403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成荫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