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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马某甲、马某乙与马某丙、马某丁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036号原告马某甲。原告马某乙。被告马某丙。被告马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马某乙诉被告马某丙、马某丁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甲、马某乙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甲、马某乙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马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70元,减半收取403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成荫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