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执字第9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原分局与郑州手拉手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原分局,郑州手拉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中执字第933-1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原分局,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表人王建修,该分局局长。被执行人郑州手拉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贾召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中民二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郑州手拉手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郑州手拉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郎庄X号楼房产【产权证号:XX)和管城回族区南曹乡郎庄东X号楼房产【产权证号:XX)两幢。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学福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