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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民初字第01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常熟市怡泰隆针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与钱震亚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怡泰隆针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钱震亚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民初字第01309号原告常熟市怡泰隆针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碧溪新区周家桥村。法定代表人沈惠新,执行董事。被告钱震亚。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怡泰隆针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钱震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排期定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常熟市怡泰隆针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常熟市怡泰隆针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婷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方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