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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霍民二初字第00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孙出举诉被告顾凤强欠购车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霍民二初字第00968号原告:孙出举,男,1988年11月10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市民,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被告:顾凤强,男,1981年7月7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市民,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出举诉被告顾凤强欠购车款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孙出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出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宝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 杰本案所涉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