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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泸民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杨英与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英,王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泸民初字第577号原告杨英,女。委托代理人张恩胜,泸溪县兴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飞,男。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英诉被告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英于2015年1月5日以其与被告王飞系亲戚关系,继续诉讼有伤感情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英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英撤回对被告王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杨英负担。审判长  胡立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向舜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三)………..(四)………..(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上诉人负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