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赤峰恒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新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赤峰恒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新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22号申请人赤峰恒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郭志刚,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玉红,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赵新军,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赤峰恒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赵新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赤峰恒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赵新军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房屋一处予以查封。保全金额184341.7元。申请人赤峰恒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自有的位于赤峰市松山区房屋一处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赤峰恒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赵新军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房屋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设定其他权利。二、对申请人赤峰恒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赤峰市松山区房屋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设定其他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赵冬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