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丰刑初字第4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男,1993年2月28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8日被羁押,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4)20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8日及8月9日,被告人徐×在本市丰台区丰管路×酒店四层和二层的会议室,溜门入室盗窃索尼牌EX273型、CX278型投影仪各1台。经鉴定,两台被盗投影仪共计价值人民币16200元。被告人徐×于2014年9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高碑店派出所抓获。赃物未起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尤×、关×、王×证言,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指认地点照片、起获作案工具照片,公司新员工入职登记表、培训协议书、差旅费报销单、财务结算审批单及发票复印件,北京君颐润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工资表、会议室设备清单及发票复印件,北京市丰台区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记录、破案报告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2015年4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徐×退赔被害单位损失。三、在案扣押作案工具钥匙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张金龙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隗合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