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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民执字第1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朱永姣申请徐春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永姣,徐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156-1号申请执行人朱永姣,女,195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30822195407140048,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回龙路桥湾32号。被执行人徐春华,女,1962年4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33102196204090043,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子午东路9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2年9月26日作出的(2012)张定法民一初字第130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徐春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春华按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徐春华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徐春华在张家界阳戏剧团的工资和福利收入23750元至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张家界市永定支行;帐号:190910052910000432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覃大树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庆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