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审监民抗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梁伟雄与康土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梁伟雄,康土兴,广州综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广东省电白建筑工程总公司,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佛山市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审监民抗字第1号抗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梁伟雄。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康土兴,系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江福盛石材加工厂个体经营者。一审被告:广州综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号自编*栋601(**楼*层)自编***房。法定代表人:朱延玲。一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号**层。法定代表人:黄克斯。一审被告:广东省电白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水东镇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廖雄群。一审第三人:佛山市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居委会南源花园富景楼*座***房。法定代表人:梁广晖。梁伟雄因与康土兴、广州综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广东省电白建筑工程总公司及佛山市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59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梁伟雄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4年12月12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粤检民抗字(2014)179号民事抗诉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和第二百零八条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万季明代理审判员 李晓银代理审判员 肖 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林芳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