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滦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磊与被执行人承德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磊,承德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滦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曹磊。被执行人承德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三地沟门。法定代表人黄成,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曹磊与被执行人承德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双滦劳人仲案字(2014)第681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我院已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承德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市双滦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双滦劳人仲案字(2014)第681号仲裁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春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 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