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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民初字第4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文琪与陈华、黄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琪,陈华,黄美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延民初字第4290号原告张文琪,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委托代理人张上海,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华,男,1979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杨真新区。被告黄美英,女,198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原告张文琪与被告陈华、黄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30日、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4年10月30日,原告张文琪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上海、被告陈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美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2014年12月10日,原告张文琪委托代理人张上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美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经原告张文琪申请,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2014)延民初字第4290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裁定:一、查封被告陈华名下坐落于南平市延平区建设巷顺达商住楼2幢305室房产(房产证号:南房权证字第××),查封价值9万。二、查封原告张文琪及担保人张秀珠名下的南平市马坑路7号(世纪星城B区)14幢21层2103室(房产证号:南房权证字第××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文琪诉称,被告陈华、黄美英系夫妻关系,因资金周转多次向原告借款,于2014年2月1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2%,款项转给陈华后,陈华依约按月向原告支付利息,2014年7月31日,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后,停止向原告支付利息,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请求法院判决:一、判令被告陈华、黄美英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万元,并支付2014年8月1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被告陈华辩称对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实际上没有收到这笔款,对原告方的诉请应予以驳回。被告黄美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陈华、黄美英因资金周转,于2014年2月1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整,并约定月利息2%,2014年7月31日,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后,停止向原告支付利息,原告多次催讨未果。2014年9月28日原告张文琪与被告陈华、黄美英于签订《还款协议书》确认该笔借款本金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张文琪提供的借条、《还款协议书》、农业银行交易清单等证据和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黄美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原告张文琪要求被告陈华、黄美英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万元,并支付2014年8月1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要求被告陈华、黄美英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万元,并支付2014年8月1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华、黄美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文琪借款人民币8万元及利息(月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14年8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借款之日止)。如果被告陈华、黄美英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6元,诉讼保全费920元,均由被告陈华、黄美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 凯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何新平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