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行审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丹东丽兹卡尔森酒店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兴行审字第00010号申请人: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法定代表人:李书林,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都兴洋,男,1969年6月28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委托代理人:刘福安,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被申请人:丹东丽兹卡尔森酒店有限公司,住辽宁省丹东市。法定代表人:崔广霞,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三条、《辽宁省农民工权益保护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于2014年7月8日作出的丹人社监理字(2014)81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交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强制执行。审 判 长 曲 涛人民陪审员 田 湘人民陪审员 陈晶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谭沙莎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