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曲执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山东某某房地产与时某玉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时某玉、董某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曲执字第62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时某玉、董某霞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二○一五年一月五日审结。该案(2012)曲商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曲商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孔祥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孔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