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执异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方蓉娣与徐州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蓉娣,徐州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执异字第1号案外人马文,工商银行徐州分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马刚,男,1965年12月13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方蓉娣,江苏阚山发电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世元,江苏东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州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路康怡佳园奥运城72号楼内。法定代表人秦毅纲,董事长。方蓉娣与徐州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诉讼中查封日成开发公司名下位于本市康怡佳园奥运城B6-1-负102室房产。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拟对该房产进行拍卖变现。案外人马文对此提出异议,主张其已经购得该房产,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无依据,要求本院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案外人马文的委托代理人马刚、申请执行人方蓉娣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世元到庭参加听证,被执行人徐州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马文称,2011年5月我与徐州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商以地下室的价格购买康怡佳园奥运城B6-1-负102室房产,总价款为40万元,我分三次付清房款。2011年7月,我收到日成开发公司的上房通知书,办理了上房手续,装修入住至今。虽因日成开发公司的内部原因未能办理房产权证手续,但已经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现法院执行属于我所有的财产明显不当,请求立即终止针对该房的执行措施,解除查封。申请执行人方蓉娣答辩称,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缴纳的40万元购房款与该房的市场价格有较大差距,该房产亦未登记在案外人名下。因此不能认定案外人已经取得该房所有权,其异议应当驳回。经审查查明,方蓉娣与徐州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诉讼中查封日成开发公司名下位于本市康怡佳园奥运城B6-1-负102室房产。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拟对该房产进行拍卖变现。案外人马文遂对此提出上述异议。在听证程序中,案外人提供与被执行人日成开发公司签订的《日成奥运城认订协议书》,双方约定,案外人以每平方米4740元的价格购买康怡佳园奥运城B6-1-负102室房产,建筑面积为133.28平方米,案外人应先支付认购金40万元。双方待预售许可证等证件办理齐全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案外人提供日成开发公司出具的房款收据三张,金额合计40万元。案外人还提供日成开发公司于2011年7月4日出具的“收楼通知书”、“上房手续书”以及徐州日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暖气初装费、燃气初装费收据,证实其已经入住该房产。根据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日成开发公司在争议房屋认订协议书中有关价格的约定,可以计算得出双方认可的该房屋价款为631747.2元。经本院释明,案外人同意将尚未缴纳的购房款231747.2元交至本院,用于偿还被执行人日成开发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方蓉娣的债务。本案争议焦点为:案外人享有的争议房产上的权利能否阻却本院对该房产的执行。本院认为,案外人未与被执行人签订争议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亦未按照双方“认订协议书”的约定价格足额支付购房款,更未能办理争议房屋的产权证书,因此不宜认定其已经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但案外人在本院对争议房屋查封之前,已经按照“认订协议书”的约定支付了该房40万元的认购金,已经通过被执行人的许可办理了上房手续,实际占有该房产并居住至今。而在听证程序中,案外人更是同意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同意按照双方约定交付剩余购房价款。本院认为,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在“认订协议书”中约定的每平方米4740元的购房单价,并未明显背离当时的市场价格。本着维护交易秩序稳定的原则,在案外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交付剩余价款后,其在该房产上的权利也应受到法律保护。案外人同意将尚未缴纳的购房款交至本院,用于偿还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因此在剩余房款缴纳完毕后,本院不应继续对该房产予以执行。综上,案外人异议成立,对争议房产的查封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本市康怡佳园奥运城B6-1-负102室房屋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逾期本院将解除针对上述房产的执行措施。审判长 臧 勇审判员 陈雪娣审判员 田 锋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 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