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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横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张达云等2人与深圳市大家闺秀服装设计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达云,刘昭森,深圳市大家闺秀服装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保字第5号申请人张达云,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四川省广安市XXXX,身份证号XXXX。申请人刘昭森,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四川省泸县XXXX,身份证号XXXX。被申请人深圳市大家闺秀服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XXXX,组织机构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刘双珍。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达云等2人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大家闺秀服装设计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达云等2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保全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达云等2人撤回诉前保全申请。本案诉讼费480元(原告已预交),因本案适用普通程序且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40元,由申请人承担。审 判 长  刘国旺人民陪审员  陈妙英人民陪审员  焦 虹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郭中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