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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殷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焦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某,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殷执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焦某,男,1986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梁某,男,1980年6月1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关于申请执行人焦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殷民初字第174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梁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梁某银行存款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谷秋利审判员  曲红斌审判员  尚海洋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高 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