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一初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周荣莲与高恒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荣莲,高恒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0247号原告:周荣莲,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高恒福,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荣莲与被告高恒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高恒福下落不明联系不上,无法向其直接送达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故不宜再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倪勇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丁江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