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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蔡俊杰与叶贤飞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俊杰,叶贤飞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俊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贤飞,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诉人蔡俊杰因与被上诉人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2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恢复原状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房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