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瑞马诉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与瑞安市金鱼王鞋业有限公司、瑞安市海洋水产冷冻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瑞安市金鱼王鞋业有限公司,瑞安市海洋水产冷冻有限公司,瑞安市庆丰鞋业有限公司,瑞安市昌泰聚氨酯有限公司,瑞安市红星水产冷冻有限公司,李光丰,尤小红,李顺业,缪永兴,张丽丽,叶玉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马诉保字第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383号。法定代表人吴招程,职务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焕,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瑞安市金鱼王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高楼镇徐山村。法定代表人李光丰,职务董事长。被告瑞安市海洋水产冷冻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东山街道下埠村。法定代表人何秀龙,职务董事长。被告瑞安市庆丰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莘塍街道人民路和平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尤小红,职务董事长。被告瑞安市昌泰聚氨酯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潘岱街道下湾村。法定代表人尤小红,职务董事长。被告瑞安市红星水产冷冻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上望街道蔡宅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林小金,职务董事长。被告李光丰。被告尤小红。被告李顺业。被告缪永兴。被告张丽丽。被告叶玉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与瑞安市金鱼王鞋业有限公司、瑞安市海洋水产冷冻有限公司、瑞安市庆丰鞋业有限公司、瑞安市昌泰聚氨酯有限公司、瑞安市红星水产冷冻有限公司、李光丰、尤小红、李顺业、缪永兴、张丽丽、叶玉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登记在被告叶玉莲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锦湖街道花园新村17幢三单元102室房产(产权证号:001613**)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为防止一方当事人转移财产导致判决难以执行,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告叶玉莲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锦湖街道花园新村17幢三单元102室房产(产权证号:001613**)予以查封,限制其办理权属变更和抵押设定等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 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梁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