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刑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王秋岭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谯刑初字第00023号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10月01日出生于亳州市谯城区,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2014年12月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2日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谯检公诉刑诉(2014)9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李会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皖S×××××号两轮摩托车搭载杜洋洋,沿本市谯城区谯东镇至观堂镇公路自东向西行驶至罗庄处时,因未降低行驶速度,与同向在前由罗来清推行的电动三轮车追尾相撞,发生事故后皖S×××××号两轮摩托车侧滑至逆向车道,与支帅驾驶的自西向东驶来的皖S×××××号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三车受损,王某某、罗来清、支帅及杜洋洋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安徽东升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3.05毫克/100毫升。公诉机关随案移送的证据有:户籍证明、被告人王某某供述、鉴定意见等。公诉机关针对上述事实,提交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皖S×××××号两轮摩托车搭载杜洋洋,沿本市谯城区谯东镇至观堂镇公路自东向西行驶至罗庄处时,因未降低行驶速度,与同向在前由罗来清推行的电动三轮车追尾相撞,发生事故后皖S×××××号两轮摩托车侧滑至逆向车道,与支帅驾驶的自西向东驶来的皖S×××××号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三车受损,王某某、罗来清、支帅及杜洋洋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安徽东升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3.05毫克/100毫升。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经庭审质证,对公诉机关移送的证据查证属实,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视其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程慧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页第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