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官法执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9-06-12
案件名称
宜良县南羊建筑公司与陈玉明人格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陈玉明;宜良县南羊建筑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官法执字第1060号申请执行人陈玉明,男,1967年1月7日生,汉族,住昆明市,身份证号:*****************。被执行人宜良县南羊建筑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法定代表人:吕希金。申请执行人陈玉明与被执行人宜良县南羊建筑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的(2014)昆民三终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45745.44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宜良县南羊建筑公司的存款153724元予以划拨至本院执行庭账户,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民三终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文 永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晋昆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