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香法执字第23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广东长盛建设有限公司与珠海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执字第2323-6号申请执行人:广东长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刘长燊,总经理。被执行人:珠海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南水珠海大道东南通花园B区。法定代表人:郑军,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珠中法民三终字第65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5月30日向被执行人珠海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完毕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珠海长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申请,以被执行人珠海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有工程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珠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应收工程款,冻结限额以人民币55万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健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符晓玉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