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绛商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海江与伊兆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江,伊兆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绛商初字第67号原告张海江,男,195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伊兆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江与被告伊兆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江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对被告伊兆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海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江撤回对被告伊兆军的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海江减半承担。审判员 郭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香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