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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调确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林建平确定决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建平,卢桂芳,林淑华,林淑艳,林淑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5)莱州调确字第74号申请人林建平,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卢桂芳,女,193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兼卢桂芳的委托代理人)林建胜,男,196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林淑华,女,195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林淑艳,女,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林淑芬,女,196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林建平、卢桂芳、林建胜、林淑华、林淑艳、林淑芬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林建平、卢桂芳、林建胜、林淑华、林淑艳、林淑芬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5年1月5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林秀文名下,坐落于莱州市的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权证程郭镇字第0385**号,土地使用证号:莱宅集建(90)字第20260084号】,由甲方林建平继承,归甲方林建平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綦俊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