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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执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胡仲堂与刘福臣、李晶英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仲堂,刘福臣,李晶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507号申请执行人胡仲堂,男,1952年12月14日出生,农民,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刘福臣,男,1970年4月19日出生,农民,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李晶英,女,1971年8月20日出生,农民,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仲堂与被执行人刘福臣、李晶英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4)双执字第50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童海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钟 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