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召法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魏伞与冯卫松侵权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冯卫松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5)召法执字第35号 冯卫松: 你(单位)与魏伞侵权纠纷一案,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2014)召民一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人支付7.9万元。 (2)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100元。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户名: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