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垦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罗兴友与井亚平、曹艾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兴友,井亚平,曹艾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垦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罗兴友,男,汉族,1969年10月11日生,农业承包户。被执行人井亚平,男,汉族,1959年2月1日生,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曹艾玲,女,汉族,1960年10月29日生,无固定职业,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乌垦民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井亚平、曹艾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罗兴友案款1162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1643元,合计117843元。但被执行人井亚平、曹艾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曹艾玲在第二师三十三团计财科有兑现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曹艾玲在第二师三十三团计财科账户上的兑现款11784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宋 松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波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