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刑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周立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立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綦法刑初字第0002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立军,男,1958年10月16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汉族,文盲,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2日被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綦检刑诉(2014)6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立军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立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2013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周立军来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塔山社区B区9号附4号3单元楼下的坝子里,趁无人之机,以旧钥匙试开摩托车车锁的方式,将被害人程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大阳牌DY48QT-2A型二轮摩托车盗走,并将该摩托车销赃后获赃款300元。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3292元。二、2014年7月18日晚23时许,被告人周立军来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东北路149号附8号楼下,以旧钥匙试开摩托车车锁的方式,将被害人梁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王野牌125T-10型二轮踏板摩托车盗走,并将该摩托车放置于余某某家中。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1631元。2014年7月19日,公安机关将上述扣押在案的二辆摩托车分别发还给被害人程某某、梁某某。2014年9月13日,被告人周立���在重庆北火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建议以盗窃罪对被告人周立军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另查明,被告人周立军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2日被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周立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罪犯出监鉴定表、刑满释放证明书;被盗摩托车;证人余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程某某、梁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周立军的供述;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在卷证实,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立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492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立军犯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周立军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周立军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立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3日起至2015年8月1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红色大阳牌DY48QT-2A型二轮摩托车、黑色王野牌125T-10型二轮踏板摩托车各一辆,依法予以追缴(已发还);违法所得300元,依法继���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秦 雨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晓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