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赞民一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朱智宏与河北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智宏,河北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赞民一初字第42号原告朱智宏。被告河北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北小街6号。法定代表人:高新华,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智宏诉被告河北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智宏于二0一五年一月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智宏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智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智宏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晓丽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闫凯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