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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执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爱民与被执行人王锁财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爱民,王锁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民执字第62-1号申请执行人张爱民,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王锁财,山丹县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丹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5日做出的(2014)山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锁财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锁财在银行(信用社)的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丽敏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毛积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