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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20-10-16

案件名称

龚龙娟等诉陆群珍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龚龙娟;李照明;陆群珍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2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龚龙娟,*生,汉族,住***。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照明,*生,汉族,住****。两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顾跃峰,上海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群珍,*生,汉族,户籍地**。上诉人龚龙娟、李照明因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6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龚龙娟、李照明系夫妻关系。1994年6月5日,龚龙娟、李照明(卖主)与陆群珍(买主)签订《卖房绝契》一份,约定的主要内容为:买主陆群珍因有具体情况急用住房,向卖主购买唐镇老街**一间老式平房,卖方以人民币1万元整卖给买主,今后因买卖发生的过户费等税费均由买主承担,买方一次性付清1万元后,卖方即将土地房屋宅基地使用证交给买方,今后卖方无权干涉上述房屋,有关动迁、拆迁各种福利都归买方陆群珍。合同落款处卖方有龚龙娟、李照明签名,买方有**签名。2014年2月,龚龙娟、李照明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确认龚龙娟、李照明与陆群珍双方签订的卖房协议无效。陆群珍未作答辩。李照明在原审中陈述,涉案房屋原来由龚龙娟、李照明居住。1993年前后龚龙娟、李照明前往上海市**养猪,该房屋遂空关。《卖房绝契》落款处卖方龚龙娟、李照明的签名均由李照明签署,买方两人的签名均由案外人**签署。**系陆群珍之女,刘当时自称陆群珍的准女婿。李照明因欠刘赌债,故隐瞒妻子卖房。签订《卖房绝契》后,李照明将房屋交给刘,刘则将房屋出租。2013年该房屋被拆迁。龚龙娟称,其在房屋出售后两三年才知道。当时其与李照明有过争执,派出所也曾为此出警。原审中,龚龙娟、李照明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两位证人均陈述事后曾听说李照明因赌博欠债出售了涉案房屋。原审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卖房绝契》订立至今已近20年,卖方也早已将房屋交付买方,合同主要义务已履行完毕。龚龙娟、李照明系夫妻关系,即便合同落款龚龙娟的签名为李照明代签,龚龙娟在知道上述情况后十余年内未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应视为认可了李照明的售房行为,陆群珍也有理由相信李照明有权代龚龙娟处分房屋。龚龙娟、李照明现以龚龙娟未在《卖房绝契》上签名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法院不予支持。陆群珍从未就《卖房绝契》提出异议,龚龙娟、李照明以陆群珍未签名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亦不予支持。龚龙娟、李照明申请的两位证人所述均为传来证据,且无其他证据相印证,依法不予采信。陆群珍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原审法院审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判决:驳回龚龙娟、李照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龚龙娟、李照明负担。原审法院判决后,上诉人龚龙娟、李照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系争卖房协议虽名为买卖实则抵押协议,房款1万元系李照明与**的赌债。因李照明无力当场归还赌债,故以卖房名义当场签字将房屋抵押给了**。陆群珍与龚龙娟均未在协议上签字,房屋也是由**出租,陆群珍也可能并不知道此事。龚龙娟事后知道此事后,曾到当地派出所提出异议,当地居民都知道此事,民警也为此进行调解。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房屋不准买卖、抵押,该协议不仅违法,也侵犯了龚龙娟的权利,故当属无效。综上,要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在原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被上诉人陆群珍未作答辩。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卖房绝契》签订于1994年6月5日距今已20年,在此期间上诉人并未就该买卖合同的真实性提出过异议,且涉案房屋已按约交付,合同主要义务也早已履行完毕。现上诉人称上述买卖合同名为买卖,实为赌债抵押,但上诉人并未就此提供有效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以此为由要求确认上述合同无效,依据不足,原审对此未予支持,并无不妥。综上,原审法院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地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龚龙娟、李照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方方代理审判员  孙飞代理审判员  毛焱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曹靖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