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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猇亭执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刘再华与汤运桂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再华,汤运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猇亭执字第00084号申请执行人刘再华。被执行人汤运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猇亭民初字第00085号民事调解,于2014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汤运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汤运桂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125.00元或者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鲍玉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周 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