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民一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余忠平与董樟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忠平,董樟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德民一初字第601号原告余忠平。被告董樟平。原告余忠平诉被告董樟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忠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8月25日,原告余忠平让朋友占某归还欠款80,000元,一时失误不慎将被告的建设银行账号(账号为62×××53)当作自己的账号通过短信发给了占某,于是占某将欠款80,000元汇入被告账户。现因被告下落不明。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人民币80,000元。被告董樟平未答辩。原告余忠平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证据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及诉讼主体资格;2、德兴市泗洲镇谭埠村委会出具的书面证明一份,证明被告至今下落不明的事实;3、证人占某的建设银行卡复印件一份、交易记录一份及证言一份,证明2014年8月25日,占某通过其账户向被告董樟平的建设银行账户(卡号62×××53)汇款80,000元人民币的事实。被告董樟平未提供证据。本院分析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且与本案有关联,应当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5日上午11时许,占某为归还原告欠款,向原告索取账号,原告错将被告董樟平的建设银行账号告知占某,造成占某误将80,000元人民币汇入被告账户的后果。事后原告得知被告下落不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人民币8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余忠平误将被告董樟平的账号当成自己的账号发给占某,导致占某误将80,000元人民币汇入被告账户,被告董樟平取得该款项并无合法根据,构成不当得利的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因此被告理应依法将获得的不当利益80,000元人民币返还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董樟平向原告余忠平返还不当利益8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265元、保全费820元,由原告余忠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 彦人民陪审员 王均求人民陪审员 陈振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黎建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