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双商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新沂支行与被告杜刚、庄旭翠、徐州国宁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新沂支行,杜刚,庄旭翠,徐州国宁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双商初字第00016号原告中国银行新沂支行。法定代表人葛鹏,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学峰,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刚。被告庄旭翠。被告徐州国宁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爱国,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新沂支行与被告杜刚、庄旭翠、徐州国宁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新沂支行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新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新沂支行撤回对被告杜刚、庄旭翠、徐州国宁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76元,减半收取8288元,由原告中国银行新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王 勇人民陪审员 刘 刚人民陪审员 刘瑞斌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范大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