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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隆法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蔡某某与广西驰程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隆林汽车总站、王某某、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结案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某某甲、蔡某某乙、黄某某,广西驰程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隆林汽车总站、王某某、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隆法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蔡某某甲、蔡某某乙、黄某某被执行人:广西驰程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隆林汽车总站、王某某、班某某本院在执行蔡某某甲、蔡某某乙、黄某某申请执行广西驰程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隆林汽车总站、王某某、班某某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27日经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的(2014)隆民一初字第420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09-15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至今,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该案已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隆民一初字第420号及(2014)隆法执字第6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月忠审判员  吴应钦审判员  岑闻战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曹 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